为强化员工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后勤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学校考勤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处全体员工(后勤处正式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
二、考勤工作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办公室在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后勤处的考勤工作;后勤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考勤采用按日登记办法。各中心(医院)考勤表经中心(医院)主任(院长) 、考勤员签字、盖章后,于每月 25日前报办公室;同时,在中心(医院)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查询、核对。
四、在编职工的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和销假、旷工以及请假、旷工期间工资、津贴的处理, 严格按照学校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烟师院字 〔2004〕78号)办理,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业绩考核、聘任解聘、岗位调整、晋级增薪、评优评先和发放津贴、绩效奖酬的基本依据。
五、编外职工的请假审批由各中心(医院)主任(院长)负责。各中心要对编外职工每月在岗、请假、加班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勤结果作为其薪酬计算的基本依据。
六、安排加班要坚持工作确实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天数。除因抢险抢修、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立即组织实施的,或因季节性、项目进度等客观需要外,不予安排加班。安排加班应提前报办公室;为处置紧急任务而安排的加班,事后应及时报办公室。
七、安排加班的,事后尽量采取调休、轮休方式当月结清。在编职工加班补助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加班后调休的,不再给予加班补助。安排编外职工加班的,要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有利于提高工作绩效。
八、无论是在编职工还是编外职工,凡符合学校《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烟师院字〔2003〕106号)第四条规定,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个工作日的人员”等情形之一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在编职工自动离职的,按规定报人事处办理;编外职工自动离职的,由用工单位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并报办公室备案。
九、在考勤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责任。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扣发相关负责人、考勤员当月 50%的岗位津贴。
十、本规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鲁东大学后勤处办公室
2013年 5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