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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后勤处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为提高后勤处全体员工责任意识, 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加强后勤处自身建设,结合后勤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3.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处全体员工,对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服务质量差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等行为予以惩戒。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领导责任

后勤处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1.所管部门或者负责的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后勤处的决定贯彻不力,使学校、后勤处和部门受到影响和损失的。

2.对分管的或者负责的工作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出现的问题失察或者放任;或者未给予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给学校或者后勤处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部门纪律松弛,管理混乱的;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运转的。

5.部门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6.分管或者领导的部门出现经济问题的。

7.部门出现各种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者瞒报、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8.决策时,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学校、后勤处或者部门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经营责任

1.因考察不深入、论证不充分,导致或者直接引发后勤处或者部门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在经营中,缺乏科学管理,给后勤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或者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3.私自乱收费,严重影响正常收费秩序,有损后勤处声誉的。

4.采购不按照正当渠道进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者供货不及时,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损公肥私或者采购质量低劣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6.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7.因个人原因而使部门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造成部门亏损的。

8.私设“小金库”或者滥支挪用经费产生恶劣影响的。

9.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10.直接或者变相贪污受贿的。

11.挪用、侵吞公物的。

(三)执行管理责任

1.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取或者收受现金、礼品;刁难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提出请、吃、玩等要求,产生恶劣影响或者被投诉的。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违反限时办结制,影响后勤处形象或者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3.贯彻后勤处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后勤处各项目标的。

4.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5.工程项目负责人由于管理不科学或者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不能如期交工造成损失的。

6.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与服务对象或者同事有打、骂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影响员工团结的行为的。

9.未能完成年度管理目标指标的。

(四)服务方面责任

1.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未按规程操作,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被投诉的。

四、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下级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形式

(一)追究责任时,由后勤处研究决定或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报请学校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罚,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

5.停职待岗;

6.免职或者组织处理;

7.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二)因按照本办法而被调离岗位、停职待岗、免职或者受到组织处理、行政或者党纪处分责任追究形式之一的,同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各项评奖资格。

六、本办法自2013年6月1 日起施行。

鲁东大学后勤处办公室

2013年 5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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