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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公共场馆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公共场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学校支持、鼓励管理单位挖掘潜力,积极开展公共场馆有偿使用活动。开展有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馆有偿使用范围:教室(含合堂教室、多媒体教室、固定教室)、礼堂、报告厅、排练厅、大学生活动中心、旱冰场、体育馆、风雨操场、田径场(含网球场、排球场、篮球场、足球场等体育设施)。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除主办非盈利、公益性活动外,使用公共场馆均实行有偿使用;校外单位租用学校公共场馆,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处在学校房产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共场馆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公共场馆的有偿使用、收入上交、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私自出租、出借、非法谋利等漏洞,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后勤处会同财经处、资产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划定各个公共场馆的具体管理单位,报学校批准后,与场馆管理单位签订《公共场馆有偿使用管理协议》。

第六条 场馆管理单位要增强经营意识、服务意识和全局意识,盘活闲置资产,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

(一)管理单位要建立场馆有偿使用档案,详细记录场馆有偿使用的有关信息。

(二)加强公共场馆的维护管理。提供有偿使用时,要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服务,做好卫生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使用结束后,管理单位要同租用方共同验收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由租用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收益分配

第七条 有偿使用的公共场馆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财经处、审计处、后勤处、资产处按照资产的原值和使用年限,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共同核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共场馆有偿使用收取的租金、费用开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公共场馆有偿使用收入分配比例:学校45%,主管部门5%,场馆管理单位50%。

第十条 有偿使用收入提成40%用于发展基金(水电暖费、维护和维修费等支出),60%用于相关劳务。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收支项目由财经处单独立帐。管理单位凭后勤处批准的《鲁东大学公共场馆有偿使用申请表》到财经处进行资金结算,财经处按照比例提成划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公共场馆有偿使用,采取先批后办的制度。

(一)校内和校外有偿使用均向场馆管理单位申请,由场馆管理单位负责场馆出租申报、部门协调、场馆设施及服务工作。

(二)场馆管理单位向后勤处提交《鲁东大学公共场馆有偿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通知租用单位凭缴费单到财经处交费。出租教室需报请教务处批准。特殊情况需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场馆管理单位收到缴费单据后,根据教学活动安排情况,为租用单位办理租用登记手续,签订租借合同。

(四)校外单位或社会团体租用以上场所,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具有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2.须事先说明用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须承诺遵守学校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并承担举办活动的安全责任和物资损坏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规、违纪行为检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公共场馆的有偿使用,一律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审批、结算。否则,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公共场馆出租、出借给单位和个人举行各种活动,侵吞租金收入或私自提供无偿服务;

(二)私自利用公共场馆进行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未经学校批准,扩大收费范围,乱立收费项目,私自截留收入。

第十四条 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者,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场馆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上罚款;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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