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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鲁大校发〔2006〕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管理,协调水电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供用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水电供用秩序,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用水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水电法规,结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和我校建设节约型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建立管理、使用、服务三位一体的水电管理服务体系。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水电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并对水电使用单位的水电使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设专职、兼职水电监察员若干;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水电日常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要安排1名负责同志,分管节水节电,同时设水电协管员1名;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水电供应和水电设施的保养、维护和维修。

第三条职责划分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职责:

1.制定学校水电的整体发展和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向烟台市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学校的用水用电指标,协调与烟台市各水电相关部门的关系。

3.提报学校水电供用设施和管网的维修、改造计划;提报计量器具的安装、改造、维修计划;负责学校水电增容工作。

4.负责校内水电使用计划的审批,整理完善学校有关水电的图纸、档案和用户档案。

5.负责校内水电费的核算。

6.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水电管理。逐步推行指标化、目标化管理,监督各单位水电指标的使用,充分调动各单位水电管理的积极性。

7.负责学校的节能工作,通过加强巡查、监督、管理及采用新设施和运用新技术等方式促进节约型学校的建设。推动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政策、法规和节能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校师生的节约意识。

(二)水电使用单位的职责:

1.做好本单位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和节水节电工作。

2.会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人员共同查抄水、电表,按时缴纳水电费。配合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人员的水电管理工作。

3.向本单位师生宣传节水节电常识和政策法规。

(三)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配电室、抽水房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工作,保证学校的水电供应。本着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证供水供电质量。配电室供电电压应达到国家标准:低压三相为380伏,单相220伏,电压变动幅值不应超过+5%和-10%。供水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2.负责室外管网和用户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要保证供水供电的设施维护质量,保证水电设施及时维修,使各类设施、设备运行达到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组织水电突发事件的抢修工作。

第三章 水电费管理

第四条我校水电的使用管理按照“保证需要,强化管理,杜绝浪费,完善措施,严格奖惩”的原则进行。所有用户全部装表计量,水电费分类切块,定额包干,超额自负。

第五条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用水用电,逐步实行指标管理。由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水电定额指标。

1.各单位经营性办班、收费上机、计算机培训、电子阅览室等用电,全部安装预付费电表,根据学校安排的课时,制定相应指标,指标内水电费由学校承担,指标外水电费由用户承担。

2.具备独立使用、独立管理、独立计量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指标,包干使用,超额收费。

第六条校外单位、商业网点、工程施工及校内承包单位、商业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全部安装预付费电表,实行先交费后用电;水费在购电时一并缴纳。

第七条家属区用户,每年一、四、七、十月份从工资中扣缴上季度水电费;合住一套住宅的单身职工,水电费分摊;外出读书人员,离校时要预付读书期间的水电费;各单位聘用的非在编职工、临时入住人员,入住时每人缴纳水电保证金300元。

第八条凡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交纳水电费。超过规定时间不交纳水电费的,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停水停电,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 用水用电程序

第九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内水电费价格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校内各承包单位、学校和学院办产业单位用水用电除按烟台市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对我校的现行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外,加收线路损耗费和水电管理费。线路损耗标准为电13.5%、水10%,水电管理费为5%。校外单位、网点、个体户用水用电,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另加收10%供水供电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线路维护费。

第十条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须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办理立户手续,由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水电暖服务科统一安装水电表。校内单位水电表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单位及个人安装费自理。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筑和新用户必须按规范安装水电表,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已被学校批准或认可的校外用户,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供水供电协议。学校今后原则上不再向校外单位转供水电,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由用户或主管部门申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水电暖服务科统一接水接电,并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用户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用水用电,应事先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科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前的计量、结算、登记等工作。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水电暖服务科应按要求做好停水停电工作,并保证停水停电后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基建工地用水用电,建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用水用电计划或手续。因无计划或手续不全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建筑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节水节电

第十六条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不具备独立计量、包干使用水电费的单位,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的情况下,应尽量节约水电,杜绝浪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每月进行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单位或个人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节约用水“六不准”: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不准用自来水浇地灌溉;不准用自来水施工;不准用“长流水”冲刷拖把、地面等;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接乱拉;不准擅自开关户外各种阀门。

第十八条节约用电“六不准”: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不准外出不关电脑;长期不用的电器不准长期待机;不准长期接通饮水机;不准私自更换、加大保险装置;不准私自拆卸、破坏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水电协管员以及用户,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好所管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走廊、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和水嘴、阀门、水箱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损坏应及时通知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水电暖服务科维修。

第二十条各类用户都要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认清节水节电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找出本单位水耗、电耗升降的原因,检查节水节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挖掘节水节电潜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出现浪费水电、窃水窃电现象,学校将按规定对其给予通报或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保养其用水用电设施和水电计量设施的义务,水电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报水电暖服务科进行维修,水电暖服务科应对报修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管网和线路故障的,都要立即向水电暖服务科报修,水电暖服务科应立即组织抢修、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调整住房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设施完好无损,若有丢失或缺损,由原住户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购进用水用电设备,必须到水电管理科备案,登记设备功率、用途、使用时间等;报废停用的设备也须进行备案。新购用水用电设备,必须达到节约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加大投入,对现有水电设施逐步进行更新和改造,使之达到节约、环保的要求。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况视为窃水、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干线上或水、电表前端接用水电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的;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表数字或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的;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转供给其他用户,从中获利的。

对有窃水窃电行为的用户,发现后按其正常水电用量的两倍加收3个月水电费,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对水、电表损坏或丢失而不及时上报的单位和个人,按以前最高用量的两倍计收其3个月水电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职工家庭电表不准的,按400度/季收费。

第二十九条在公共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者(电炉子、电饭锅、热水器等),除没收其电器外,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违反节水节电“六不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三次以上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如因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供水管网或供电线路损坏,肇事者须立即通知校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水电暖服务科,并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及时报修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水电管理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窃水窃电或协助他人窃水窃电的,一经查实,罚款500元,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水电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打击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罚款书面通知3天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每天按10%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水、停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供应维修部门要敢于负责,规范管理,不断创新和完善水电管理办法和节水节电措施;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培养,切实加强对水电管理的领导,并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水电管理实施细则和措施,真正把水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水电管理总结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水电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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